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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开展通知

发表时间:2021-05-11 15:50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2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保险行业社会“稳定器”作用,有序做好小微企业疫情期间恢复生产安排,现就开展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发挥保险机构创新作用,提供特色产品,做好金融服务,有序做好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保险保障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经营压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省级层面出台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试点方案,通过组织推动、监管指导、政策扶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相关保险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认真做好承保理赔等各项保险服务工作。

2.自主投保,保障灵活。省内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备案的小微企业,均可自愿选择投保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企业需求、保障分层灵活的商业性复工复产保险产品作为补充,满足企业多样化保障需求。

3.积极稳妥,统筹开展。为确保风险总体可控,首批承保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的小微企业不超过1万家,保险机构累计承担总保额不超过12亿元。按照时间顺序,优先投保,优先享受政策补助。

二、险种相关事项说明

(一)保障对象。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面向注册地及营业场所在安徽省并已通过政府复工审核或备案的小微企业。每家企业限投保一份。小微企业范围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范围及赔付标准。保障范围包括企业财产损失、营业损失及消毒防污费用3项。企业财产损失赔付限额1万元,营业损失赔付累计限额10万元,消毒防污费用赔付限额1万元。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6个月。除四部门研究同意外,在保险责任期限内保险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擅自解除本保险。

(四)保险保费及财政补贴。每家企业保险保费2000元,财政补贴保费的50%。企业投保时自缴保费1000元,省财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承办保险机构。原则上已享受区域性复工复产政策的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五)理赔服务。保险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做好事故接报案、资料收集、定损核赔、赔款支付等各项工作,配套提供企业防疫保险政策宣传、市场推广、防灾减损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第三方资源整合能力,为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应急救援联络、线上问诊等个性化服务。

(六)政策生效期间。财政补贴由承办保险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取保单清单向省财政厅申请。享受财政补贴应在文件印发日至20201231日期间投保。

(七)保险办理方式。承办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向安徽银保监局作出书面承诺备案。经书面承诺备案的承办财险公司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其他公司、人员办理该项业务,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业务不得列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可在经过备案的各财险公司柜面办理,也可根据引导在线办理相关投保、理赔手续。承保公司自承办业务开始,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承保情况清单,提供投保企业信息及保险信息。有关部门根据试点进展及时进行政策提示。


三、保障措施

(一)突出政策引导。各相关单位要把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手段,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帮助宣传推介此项保险政策,动员相关小微企业参保。安徽银保监局要确定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规范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省财政厅要加强财政资金引导,结合保险机构申请情况,统筹安排补贴资金拨付保险机构。投保企业要强化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自觉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各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承保责任,持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创新手段做好服务。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动试点工作稳妥、有序、高效推进。


附件:安徽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性保险方案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银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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