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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防协会无人机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发表时间:2025-10-29 10: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消防协会无人机应急救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组织架构、运作流程和管理机制,依据民政部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江西省消防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委会作为江西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办公地点设在南昌,技术支撑单位为江西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飞行学院”),经济支撑单位若干。 第三条 专委会是兼具理论创新性、专业技术性和实践操作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致力于无人机在应急救援领域的研、学、产、用、修等方面的深度融合。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无人机应急救援领域的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士,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技术创新、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和行业协作等方面,提升应急救援的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安全贡献力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9—15名、委员若干名;同时,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以确保专委会的全面运作和高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及专委会实际工作开展需要,视情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会 (一)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委会”),全委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2.选举和罢免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3.审议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全委会每届任期为5年。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由全委会表决通过,并报请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以确保专委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七条 任职基本条件、期限与职权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专委会全委会选举产生。其候选人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进行提名和初步考核,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经全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协会批准任命。 (二)其他委员人选可通过自荐,或由协会、飞行学院及相关单位推荐产生,经全委会审议通过。 (三)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驻会或不驻会);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最高任期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五)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专委会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全委会; 3.检查全委会决议落实情况; 4.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5.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六)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七)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执行和落实全委会的决议; 3.推荐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经主任委员研究同意后报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并参与专委会的工作和相关活动。 (二)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无人机及相关行业的政策法规和技术发展趋势。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具有省级以上专家组成员身份; 2.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在无人机制造、研发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3.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应急救援或建筑防火领域有十年以上工作经验; 4.在无人机生产制造、运营服务、应急救援设备供应等相关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或技术骨干,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实践经验; 5.在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合作的无人机应用企业中,有参与应急救援实战项目经验,且业绩突出。 (四)身心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五)愿意遵守专委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章成员管理 第九条 所有委员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其中企业推荐的委员还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经主任委员审核同意。专委会发展的专业领域委员同步为协会会员。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得专委会提供的技术支持和资源; (三)优先获取专委会相关调研成果与活动信息,以及专委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标准资料,并享有相关的优惠待遇; (四)就专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在参与特定项目、评审或咨询活动时,获得相应的劳务补助; (六)自愿决定是否应聘或续聘。 第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的规章制度,执行专委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恪尽职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 (四)及时搜集无人机应急救援及相关行业动态信息,反馈行业实践痛点、技术应用需求及产业化建议,开展调查研究,向专委会提交相关的调查报告、意见或建议; (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委员更迭规定 (一)专委会委员无法继续承担工作时,可以随时提出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后解聘; (二)专委会委员累计三次无故缺席活动的,视为自行申请解聘; (三)专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协会应及时遴选合适人员进行递补,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人员。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协会举报专委会成员的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 经发现专委会委员擅自开展应由专委会授权或委托活动的,专委会将呈报协会,由协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经主任委员核实后呈报协会,并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行为导致专家委员会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经认定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需由专委会统一制作并颁发成员证书、牌等,不得私制私发。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专委会的目标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引领无人机应急救援技术的发展,推进技术创新; (二)研究无人机在应急救援领域的热点问题,促成成果转化; (三)提供政策指导,制定行业规范; (四)培养、培训无人机领域人才,组织编写教程、教材; (五)协助飞行学院加强无人机相关学科和专业的建设。 第十八条 专委会成员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专委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开展无人机应急救援技术的研发、试验、推广和应用; (二)举办无人机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研讨和科普宣传活动; (三)参与制定或修订无人机应急救援相关标准; (四)协调解决无人机应急救援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和实际问题; (五)完成协会和飞行学院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五章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务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决策,日常事务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共同决策。 第二十条 会议机制 (一)全委会会议制度 1.全委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全委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决议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全委会,会前15天主任委员必须对委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报协会审核。凡表决事项,均采取举手投票方式进行。 2.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1)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2)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5名,由主任委员确定,组长一般由主任委员担任,主任委员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3)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专委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省消防协会同意后实施; (4)江西省消防协会负责监督和指导换届筹备工作。 3.全委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字后报协会确认,会后向全体委员公告。 (二)日常会议 日常会议为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求,指定秘书长组织召开的关于技术指导、把关,项目、方案审查,调查及质控等日常问题的会议。日常会议中的重要事项,原则上应有半数以上副主任以上委员参审,并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报告 (一)年度报告:专委会需在每年年末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涵盖年度工作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规划等。重点工作纳入协会整体规划中,并按照协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实施到位; (二)专项报告:对于专委会承担的特定项目或任务,需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提交专项工作报告,详细记录项目的实施过程及成果等。 第二十二条 沟通与协作 (一)内部沟通:专委会内部应建立高效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提高团队凝聚力和工作效率; (二)外部协作:专委会应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无人机应急救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三)跨学科交流:鼓励专委会成员与其他领域专家进行交流,促进跨学科知识的融合与创新。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 (一)项目启动:专委会需对拟开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目标、计划和预算等,经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立项; (二)项目执行:专委会需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定期向主任委员汇报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三)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专委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总结项目成果,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四)成果推广:明确推广渠道和策略,如组织成果展示会、与相关企业合作推广、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等。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专委会成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创新成果,需按照协会规定进行申报,确保成果得到合理保护和利用; (二)专委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归专委会所有,未经专委会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 (三)专委会应加强对成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教育,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成员应对在工作中接触的敏感信息和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根据项目特点,遴选专家成立工作组。如专委会成员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经主任委员认定批准后,可在专委会外另行邀请相关专家加入工作组。项目完成后由工作组出具成果结论。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涉外活动计划等,需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年度工作总结、重大专项工作总结,重要的调查报告、会议资料等,应及时报协会备案。
第六章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专委会所收取的会费; (二)会员单位的捐赠收入; (三)经济支撑单位、有关单位的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专委会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由协会开设一般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会费管理 (一)专委会的委员为企业代表,其所在单位应按本标准缴纳会费;以专家个人身份加入的委员,免缴会费。 (二)企业委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第三十二条会费用途 专委会收取的会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主要包括:组织各类活动、编印资料、秘书处日常办公、专家劳务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印章的保管 (一)印章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秘书处登记,报主任委员签批后,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二)专委会印章如遗失,要及时发表旧章作废申明,并向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说明情况,重新办理新印章刻制手续; (三)专委会印章如因损坏、名称变更、协会撤销或换制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实行登记签批制度,登记表由秘书处存档以便备查; (二)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公章,如联系业务介绍信、各种证照年检等,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需要公章,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公章,须经秘书处登记审核,主任委员批准后方可使用; (五)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及对政府、相关部门行文加盖印章后的原件或复印件交由秘书处登记留存,以备查阅; (六)禁止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空白表格等材料上加盖印; 第三十五条 违反印章管理,造成后果的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本单位或本人的敏感事项,专委会成员应主动回避参与,不主动回避的由协会会长决定回避。 第三十七条 对本办法的修订,须经全委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呈报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经全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协会核准。自协会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专委会全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