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全称为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英文名称为Fire Products Branch of JiangX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 FPBJXFPA。
第二条 本分会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宗旨,以 “建立行业信誉体系、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为工作目标。
第三条 本分会严格遵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江西省消防协会章程》及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恪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分会是江西省消防协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本分会接受江西省消防协会的全面领导与统一管理,全部工作须在协会授权范围内推进。
第五条 本分会办公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西路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15号6楼,邮政编码:330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在江西省消防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核心业务工作如下:
(一)交流协作与咨询服务。贯彻执行江西省消防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落实协会部署的工作任务;组织开展消防产品领域学术交流、行业研讨、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举办重大活动须提前提交协会审核备案;搭建行业沟通桥梁,及时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传递行业政策信息,促进企业与政府部门、相关单位及市场主体间的交流协作。
(二)行业自律与质量提升。推动消防产品行业自律体系建设,制定并落实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单位规范经营,维护江西省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假冒伪劣产品整治等工作,助力提升全省消防产品质量整体水平;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产品领域优秀成果、优秀论文、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推荐、评选与表彰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三)发展支撑与调研建议。跟踪国内外消防产品技术发展动态,围绕行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对行业发展方向及国民经济建设重大项目提出专业建议;发现和举荐消防产品领域优秀人才与优质企业加入协会,壮大会员队伍,优化会员结构。
第七条 本分会严格遵守协会授权管理要求,不得以分会名义独立签订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自主设立收费项目;合作签约、捐赠接收、经营性收费等事项,统一由江西省消防协会受理审批并归档管理。
第八条 完成江西省消防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分会会员是江西省消防协会会员的组成部分,全部会员归口江西省消防协会统一管理,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本分会规定,热心消防事业,支持分会工作,积极参与分会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消防产品相关工作,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取得一定工作业绩的从业人员;
2.消防产品领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
3.在消防产品技术研发、技术革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
4.其他与消防产品行业相关的适宜人员。
(二)单位会员
1.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技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含外省企业在赣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2.遵守协会章程及本分会规定,支持分会工作,自愿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江西省消防协会官方渠道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分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经分会主任委员办公会研究提出拟入会名单;
(四)提交分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报江西省消防协会审批备案;
(五)经协会批准后,向单位会员颁发会员铭牌,向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分会及协会的合法权益与行业声誉;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行业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分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退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消防协会审批确认后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本分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言行严重损害本分会及协会名誉、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管理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议事决策机构为分会委员会,分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重要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集体审议;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按规定上报江西省消防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分会不得擅自设立二级分支机构、专项工作委员会等衍生机构,全部专项业务由分会委员会统筹部署,严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分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及若干常务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的聘任与调整,由江西省消防协会按规定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分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审议分会重要管理制度与工作规则;
(三)审议会员入会、退会及除名事项;
(四)审议分会评优表彰、重大活动开展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分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落实协会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条 分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分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分会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规范会议纪要,经分会主任委员签发后报江西省消防协会备案,并向全体委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主任委员办公会制度。主任委员办公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分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研究拟订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草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三)审核会员入会、退会的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审议;
(四)研究决定日常办公、活动组织、人员管理中的具体事项;
(五)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熟悉消防产品行业情况,组织协调能力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与认可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与江西省消防协会换届周期保持一致;任期内职务调整,须报江西省消防协会审批同意。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主持分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分会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
(二)检查分会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分会参与重要活动、签署相关工作文件;
(四)研究提出分会重要工作事项的决策意见;
(五)协会章程及协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日常工作;主任委员缺位时,受委托主持分会日常工作。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分会办公室是本分会唯一日常办事机构,在分会委员会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分会推荐,报江西省消防协会审批后聘用。
第二十九条 分会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分会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的决议,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会员联络、服务与日常管理工作;
(三)承担分会各类会议、活动的筹备与组织工作;
(四)负责分会日常文书、档案、信息报送等事务性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江西省消防协会统一拨付的业务经费;
(三)江西省消防协会核准授权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全部纳入协会统一核算);
(四)其他合法合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江西省消防协会章程》规定,本分会执行江西省消防协会统一制定的会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由江西省消防协会开设一般账户,全部财务收支纳入江西省消防协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接受捐赠须由江西省消防协会统一审批办理,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侵占受赠财产。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全部资产及各项收入均属江西省消防协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分会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协会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规定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规定的修订,须经分会委员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呈报江西省消防协会核准,经协会正式批复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系对2020年12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规定》的修订。本次修订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江西省消防协会章程》,按照社会组织分支机构规范管理要求,对原规定中内容进行系统调整完善。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江西省消防协会核准之日起施行。2020年 12月8日发布的《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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