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服务消防救援事业、服务消防安全社会治理、服务消防公益事业、促进消防行业科学技术进步、消防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智囊和领军作用,设立江西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消防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江西省消防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领导下具有专业性、权威性的顾问和咨询性工作机构,是支撑消防协会创新发展的智库。专家是指在消防及其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领导力和影响力,具有较高造诣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促进提高本协会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合理性,提升服务政府部门、社会单位、会员企业的质量水平,努力为消防工作、消防事业作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8-10名、首席专家若干名。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协会届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协会及专家委员会的工作;
(二)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消防及相关专业的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动态信息,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者具有省级以上专家组成员身份;或者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在消防及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力,在消防或相关专业工作年限一般应在10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委员人选可以由本人提出,亦可以由协会分支机构和有关单位推荐产生,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由本协会批准聘任。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成员无法继续承担工作时,可以随时提出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认后解聘。
专家委员会成员累计3次无故缺席活动的,视为自行申请解聘。
专家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协会应及时遴选合适人员进行递补,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人员。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与任务:
(一)对协会发展战略、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就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政策、消防产业规划、消防规范标准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活动;
(三)开展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布局等消防救援领域的项目评估、论证;
(四)开展城市消防规划、消防装备配备领域的评估、论证;
(五)开展消防科技成果评价等;
(六)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七)必要时,为本会组织的团体标准立项、审查提供建议;
(八)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境内外消防技术交流活动;
(九)承担本协会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专家委员会日常业务工作由主任委员商副主任委员研究安排,重大事项需经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由主任委员确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专家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讨论决定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可以采用线上形式召开。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制作会议记录或纪要。
第十二条专家委员会下设专家库。根据需要,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特点,遴选专家以工作组形式承担,任务完成后由专家委员会出具成果结论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另选专家担任项目工作组成员。
第十三条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计划、涉外活动计划等需报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总结、重大专项工作总结,重要的调查报告、会议资料等应及时报协会备案。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取协会相关调研成果与活动信息,以及本协会编辑出版的书刊和标准资料,并享有相关的优惠待遇;
(三)就专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建议,并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专家咨询服务报酬;
(五)自愿决定是否应聘或续聘。
第十六条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专家委员会会议;
(二)恪尽职守,依法保密,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及时搜集消防及相关行业动态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向专家委员会提交相关的调查报告、意见或建议。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专家委员会应加强自律,接受协会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委员、专家的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举报。
第十八条委员和专家未经授权,擅自开展需经授权或委托的活动,专家委员会报协会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主任委员确认后报协会予以解聘:
(一)未履行规定职责的;
(二)利用委员或专家身份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三)其行为使专家委员会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经认定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专家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活动开支由本会统筹安排和统一管理,不单独开设账户。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的财务工作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涉及本单位或本人的敏感事项,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主动回避参与,不主动回避的由协会会长决定回避。
第二十三条对本协会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江西省消防协会八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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