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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西省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X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江西省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消防产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培训机构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协会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协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本协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协会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西路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15号6楼,邮政编码:330200。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本协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协会党组织书记由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协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三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消防学术交流活动,搭建消防学术平台,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新产品; (三)开展以“六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三懂得”(懂得防火基本知识、灭火基本技能、火场逃生基本方法)、“三提示”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社会化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接受委托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消防产品质量仲裁与鉴定、火灾原因论证与鉴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质量评估、消防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以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教材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技术论证和消防技术咨询; (六)推进消防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消防学术刊物、著作、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七)兴办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技和消防业务及社会责任保险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消防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会员单位及优秀个人会员; (九)向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服务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相关活动; (十)开展国际和省际消防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学习先进消防技术; (十一)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和消防管理方法; (十二)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消防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消防产品行业市场行为,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打击消防产品行业假冒伪劣,保障消防产品质量; (十三)掌握消防产品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提出申请的以下单位会员,均可申请入会: 1、消防科研单位; 2、与消防密切相关的重点单位; 3、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4、消防教育培训机构,消防检测、维保、咨询、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 5、其他相关单位。 (五)自愿提出申请的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1、热心消防事业、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并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2、消防行业的专家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者; 3、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成绩突出者; 4、从事过消防工作退休或自主择业的干部; 5、其他相关人士。 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可网上申报; (二)申请人填写和提交入会申请;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四)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建议名单; (五)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铭牌和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铭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予以公示除名。 第二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协会学风治理的举措,建立学风组织机制、学术评议、规范学术行为等学风建设相关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至少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建议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人选名单;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协会学风组织机制、学术评议、规范学术行为等学风管理情况;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省”“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江西省消防协会党支部议事制度》《江西省消防协会会议制度》《江西省消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江西省消防协会财务监督制度》《江西省消防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江西省消防协会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江西省消防协会印章管理制度》《江西省消防协会证书管理制度》《江西省消防协会消防产品分会规定》《江西省消防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等28项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一般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20000元; (五)个人会员不收取费用。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5年9月16日江西省消防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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