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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江西省消防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JXF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由江西省消防科学技术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消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消防产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消防培训机构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学术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协会思想政治建设和党建工作,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团结广大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专业工作者以及热心消防事业的人士,致力于促进我省消防科学技术进步和消防产业发展,为社会消防安全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西路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15号5楼。邮政编码:330200。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协会党组织书记由协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协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协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消防学术交流活动,搭建消防学术平台,促进消防学科发展; (二)开展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社会公益活动,推广应用先进消防技术和消防新产品; (三)开展以“六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三懂得”(懂得防火基本知识、灭火基本技能、火场逃生基本方法)、“三提示”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社会化消防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接受委托或参与起草、修订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参与消防科技项目评估、消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评估、消防科技成果鉴定与评审、消防产品质量仲裁与鉴定、火灾原因论证与鉴定、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消防中介服务机构技术质量评估、消防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以及有关消防法规、标准、教材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或参与本省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技术论证和消防技术咨询; (六)推进消防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消防学术刊物、著作、科普读物和音像制品,开设消防网站; (七)兴办社会消防公益事业,开展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科技和消防业务及社会责任保险咨询等中介服务; (八)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荐消防人才,表彰、奖励在消防科技和消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会员单位及优秀个人会员; (九)向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服务消防科技和专业工作者的相关活动; (十)开展国际和省际消防科技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消防组织、团体和个人的友好往来,学习先进消防技术; (十一)举办消防科技会议、展览、讲座,推广先进消防技术、消防产品和消防管理方法; (十二)贯彻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行业政策,开展消防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消防产品行业市场行为,协助政府相关部门打击消防产品行业假冒伪劣,保障消防产品质量; (十三)掌握消防产品专业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及时提出建议。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条件: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提出申请,符合以下条件者,经批准后均可成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主动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入会。 1、消防科研单位; 2、与消防密切相关的重点单位; 3、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4、消防教育培训机构,消防检测、维保、咨询、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 5、其他相关单位。 (二)个人会员:凡遵守协会章程,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1、热心消防事业、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并作出一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2、消防行业的专家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者; 3、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技术革新成绩突出者; 4、从事过消防工作退休或自主择业的干部; 5、其他相关人士。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可网上申报; (二)申请人填写和提交入会申请;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四)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提出名单; (五)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六)经审核批准后向会员单位颁发会员铭牌,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有关活动; (四)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有关资料和其它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活动;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铭牌。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经提示后一年仍不予理睬者,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予以公示除名。 第二十一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时,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新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审议批准后更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至少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与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提出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监 事 第三十八条 江西省消防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职责是监督协会及其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运行与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及任免: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人数不少于三人。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监事的任职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会员中选举产生;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协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监事,实际到会正式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选举方可进行。 监事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当选;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直至选满应选名额为止。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二) 理事会员单位每年6000元; (三)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10000元; (四) 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16000元; (五) 个人会员不收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核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20日江西省消防协会八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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